马地税[2003]253号
颁布时间:2003-12-31 18:01:35.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和《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以下简称全员明细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对象:
下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2004年1月起实行全员明细申报:
(一)已确定为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的扣缴义务人。
(二)我市的外资企业、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烟草、供电、供水、燃气、中介机构、事业单位以及上市公司等扣缴义务人。
(三)各主管分局认为应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目前已实行或基本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继续实行全员明细申报并予以规范。
二、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要求:
(一)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于2004年2月征收期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见附件),在表中填写税款所属期本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人数,并按纳税人不同的税率分栏汇总填写扣税情况以及对每个纳税人扣税情况。同时报送能反映本单位向非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所有收入情况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见附件)。
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的单位,可用软件自动生成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汇总表》和《个人所得税明细统计表》代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打印成册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众多的扣缴义务人,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属期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平均人数、不同税率分类汇总扣税情况的纸质报表前提下,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电子数据代替纸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二)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完整报告支付给员工的收入。支付给员工的收入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国税发[1995]213号文件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各主管分局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宣传,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要求做好全员明细申报工作。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数据,应有效利用、妥善保管。2004年2月25日前,各主管分局应将辖区内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名单报送税政二科备案。
附件:1、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