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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被辞退或自行辞职取得经济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释口径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1-01-02 11:04:22.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籍人员或外资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外[2000]233号)收悉,文中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中口径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凡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及因其他原因辞退雇员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或被辞退雇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适用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即:“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凡是企业自行辞职人员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适用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规定,即:“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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