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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7]70号

颁布时间:1998-03-25 14:25:2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时间的认定问题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个人是否取得收入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认定标准,即在纳税人对其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拥有所有权时,视同其收入实现。代扣代缴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承包、承租经营者范围认定问题

  企业由领导班子集体承包、承租经营或由职工全员承包、承租经营,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承包、承租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认定和缴税问题

  对经政府批准,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终了后根据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企业经营者效益收入的,该种分配方式为“年薪制”。其取得的所得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在减除规定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并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四、关于津贴、补贴扣除标准问题

  为规范工资、薪金项目的征收工作,避免在津贴、补贴的扣除上同时存在定额扣除和项目扣除问题,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实施以前,我省对国家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的扣除额度暂按100元的标准掌握,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五、关于利息、股息、红利征税问题

  (一)对个人购买企业自办发行或委托银行发行的名类债券取得的利息,以及职工从企业内部取得的集资利息,年利率不超过10%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股份制企业领取股息、红利,对于只取得股息或红利,并且年股息率或红利率不超过10%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征税。对于既取得股息又取得红利的,股息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税。

  六、关于传销人员取得的所得征税问题

  所谓的传销活动是企业为扩大营销渠道,以独特的奖励方式,鼓励购买商品者个人积极发展服务对象,并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个人报酬的一种销售形式。传销人员的传销活动实质是一种商品买卖行为,与无证的个体工商户销售活动相类似。因此,对传销人员在传销活动中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传销人员销售行为和收入较为隐蔽,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查实征收,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依法直接核定个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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