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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时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7-10-17 15:19:13.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时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铁地税个[1997]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在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扣除,按省局辽地税所[1995]6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以住房公积金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补贴(不包括通过职工工资手册转缴的部分),应并入工资总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省局辽地税所[1995]60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即职工在领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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