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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109号

颁布时间:2006-07-28 14:06:47.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监控散户”和“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规范管理”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加强我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

  个体工商业大户是指:凡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县(市)城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

  年度中间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月份达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在次年1月按其实际经营月份的营业额折算成年营业额后界定,达到个体工商业大户界定标准的,应按大户进行管理,并按第二条规定清算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未超过6个月的,暂不界定。

  界定标准按照其上年度营业额确定,一经确定,不论其以后年度营业额增减,原则上均应作为个体工商业大户进行管理。

  对确定为个体工商业大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以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

  二、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鉴定表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比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式样设计。

  1.查账征收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辅导个体工商业大户建账健制,对无《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账制健全,能准确核算盈亏的个体工商业大户,可实行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户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认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其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6]38号)规定执行。

  2.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业大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仍逾期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大户,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4]100号)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一律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3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15%

  建筑业:7~20%

  饮食服务业:15-30%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各设区市地税局应在上述规定的标准内,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行业进行细化,制定全市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具体执行标准。

  个体工商业大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对按上述规定重新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得低于原核定的税额,因重新核定造成与原核定税额不一致的,少征的不补。

  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征收方式在2006年底前保持不变,需由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的,一律自2007年1月起变更。

  对核定征收户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只就调整核定征收方式后的月份进行。

  三、税款征收

  个体工商业大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实行以票控税的,按次预征。具体预缴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设有分支机构(分店)、取得多处收入的个体工商业大户,其同一项目的应税所得应合并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其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个体工商大户提供其各分支机构(分店)生产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对总机构(总店)与分支机构(分店)征收方式不一致的,一律以其总机构(总店)征收方式为准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总店)为查账征收而分支机构(分店)为核定征收的,应将其分支机构(分店)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并入总机构(总店)的利润中,但不得用于弥补总机构(总店)的亏损。

  四、税源管理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个体工商业大户税源管理档案,加大对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个体工商业大户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以及税源变化情况,对情况异常的要进行跟踪管理,分析查找出现异常的原因,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同时,要将所有个体工商业大户业主纳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对象。各设区市局于今年第三季度起,并于今后每个季度终了12日内、年度终了15日内向省局报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情况统计表》(附件1,路径:FTP://上报文件/所得税处 /个体工商业大户文件夹)。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2.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特点,加强税法宣传,做好纳税辅导,辅导帮助体工商业大户建立健全账制,积极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3.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8月20日前完成对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工作,同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局应于8月25日前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大户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局(路径:FTP://上报文件/所得税处 /个体工商业大户文件夹)。

  2006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地税局将制定的全市统一应税所得率具体标准报省局备案(路径同上)。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大户统计表》(略)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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