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6]108号
颁布时间:1996-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13日,湘地税函[1996]108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凡在湖南省境内,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理人,都应到当地地方涉外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或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从1996年7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7月31日以前各地务必做好税务登记、换证的宣传解释及其他准备工作,8月1日正式换证,9月30日前全面完成换证及总结建制工作。
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由纳税人已取得的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前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组成。未取得全国统一代码标识的,地税涉外主管机关应责成其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办理,否则,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登记收费的管理
换证过程中,各地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即每户企业按100元/套(含正、副本)收取。所收取的税务登记费应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五、税务登记证的领购
涉外企业的各种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各地根据所需数量由地、州、市局涉外税务分局或税政四科统一到省局税政四处领购。
六、换证的工作要求
这次换证工作是我省地税涉外部门成立后的第一次,对于澄清税源,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认真实施。
(一)要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这次换证的意义和作用,取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要加强与国税、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
(三)要按照划定的征管范围,利用税务登记、换证,对辖区内的纳税户进行彻底清理,并着手建立纳税户征管资料档案,为加强征管奠定基础。
(四)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连同填写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10月5日前一并报送省局税政四处。
换证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妥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国税发[1996]6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三种。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用不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与副本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证内项目,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右上方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三)企业类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四)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五)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六)有效期限:指发证之日起至1997年7月31日止;
(七)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地依所需数量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附件1、附件2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从199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实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1996年8月1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补办税务登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应于1996年9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并写出书面总结和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10月10日前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盖章的税务登记表、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对提供证件不全或资金长期不到位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暂缓发证。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换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管户,均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