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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2001]13号

颁布时间:2001-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五分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税(2000)1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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