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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5]24号

颁布时间:2005-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近接部分基层单位电话,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利,是否预缴季度所得税问题。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对于尚未确认获利年度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为企业办理定期减免税申请确认手续,企业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文件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有盈利的,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申报时仍有盈利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

  二、对于已经享受完免税期税收优惠,进入减半或全额征税期的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盈利的,应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办理定期减免税确认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期限、申请定期减免税文件依据等内容。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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