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第114号
颁布时间:2005-04-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系199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至2004年5月31日,公司投资方为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榆树林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香港巴拉歌发展有限公司、新加坡泰山太仓油码头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液体石油化工产品的装卸、储存、管道运输(港区范围内),经营期限为3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意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企业的具体监管事宜。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