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342号
颁布时间:2005-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昆山扬紫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能源项目企业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143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867号批复如下:昆山扬紫能源有限公司是在昆山经济开发区(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火力发电上网销售,属于能源建设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昆山扬紫能源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经营项目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