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发[1995]355号
颁布时间:1995-0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涉外、闫良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5]20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所属为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重新逐项核实,做到项目齐全,数字真实可靠。
二、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95年元月一日起,按月动用,月动用比例2.08%。(年动用比例25%)。各单位应将期初存货审批表一式四份,于95年12月10日报市局审批,市局审批后方可动用。
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年动用比例超过25%以上的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后才能动用,(报表附后)
四、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按季报送市局,每季末了后于次月十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