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税局、开发区国税局、矿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函
省国税局:
2003年,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甘政发[2003]38号),按照省级政府权限,对鼓励外商投资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税,减征地方所得税。”,请贵局对我省符合条件并在经营期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减免3%地方所得税的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特此函告。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