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117号
颁布时间:2004-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1]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系沙钢集团、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韩国浦项综合制铁开发株式会社三方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经营期限为50年,主要从事建设重件码头、装卸及仓储钢铁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及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如发生特定项目之外的一般项目收入,应制定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划分办法,并报省局核批。张家港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该企业的具体监管。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