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285号
颁布时间:2005-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建滔积层板(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建滔积层板(昆山)有限公司由香港建滔积层板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700万美元,投资总额4248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高级防火积层板、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及销售自产产品,经营期限50年。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2004年3月、2004年12月经江苏省外经贸厅([2004]苏外经贸资审函第110号、苏外经贸资[2004]1124号)两次批准同意增资,企业投资总额增至7785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3201万美元。增资项目仍用于生产高级防火积层板、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制造业第20条第9款、第11款。经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华外验[2004]第279号)验证,截止2004年12月18日,公司已新增到位注册资本1501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占原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88.3%。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就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