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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七部委关于做好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0]16号

颁布时间:2000-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外经贸部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第69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基础上,与市、区各有关参检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布置和开展2000年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要选调思想作风好、政策熟、业务精的同志参加联合年检。根据市外经贸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参检人员要相对固定,如有特殊情况,要做好参检人员的衔接工作。在联合年检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加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这一地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注重热情周到地宣传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提高工作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努力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按照国家七部委(局)《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地税机关的工作特点,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管范围进行登记和年检。对应参检的、未办地税登记和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限期令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有关年检事宜;对已被我税务机关确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应按规定转为正常户后,方可参加年检;已办停业登记的企业,应按正常申报纳税户要求,按时年检;鉴于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号码已升至18位,在年检报告表中要求纳税人只填写前15位即可;各区县局、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市局规范化中管理权限的要求进行涉外企业年检,并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不合格或暂不合格的企业要分析原因,并限期令其改正,该处罚的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有关参检部门;对年检中发现的“假三资”企业,一律取消税收优惠,该补税、罚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市外经贸委的要求,本市2000年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于2月14日至4月30日期间进行。各区县局、各分局,在联合年检期间应于每月5日、19日定期向市局报告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并报送有关报表及说明材料;5月5日前报送2000年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

  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此项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1、国家七部委《关于做好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2、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报告表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9]外经贸资发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专员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请各地联合年检部门按《通知》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和安排好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对联合年检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联合年检主要目的是解决多头年检、乱收费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软环境。各地在部署联合年检工作时要以此为目标,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切实做到方便企业。

  另一方面通过年检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

  各地要在过去两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手段,提高参检企业的数量和年检数据的准确性。我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20万多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区、联合年检各部门要站在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加强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协调。联合年检工作涉及部门多、参检企业多,遇到的情况也复杂多样。各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协调。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提高联合年检的水平。

  (三)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联合年检。《通知》是我们开展联合年检工作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必须严格地执行。对与《通知》精神不符的作法要及时纠正。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和《通知》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精心指导,狠抓落实,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企业参检率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采取联合办公等行之有效的作法保证联合年检各部门较高的参检率。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协作,及时核对参检企业数量,采取措施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保证联合年检数据的完整性。

  (二)各地要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当年和累计已撤销批准证书,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正常终止的企业数要作出统计。在联合年检工作总结中列明清理和注、吊销情况。

  (三)采取多种形式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要加大联合年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动员。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机构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在方便企业的同时提高联合年检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四)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对不申报联合年检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企业不如实申报联合年检情况的,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三、认真把关,保证联合年检数据的高质量

  (一)为保证全国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数据上报前应同经验数据作对比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分地区会审,并征求联合年检各部门的意见。

  (二)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改进数据录入和审核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采取扫描录入、联网审核等作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

  (四)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五)联合年检数据会审时间将安排在2000年7月下旬,会审将采取会上审验修正数据的方案,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会审工作要求(由外经贸部另行下发)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人民政府、

  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专员

  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

  国家经贸委(3),财政部(3),海关部署(3),税务总局(3),国

  家工商局(3)外汇管理局(3)

  外经贸部:部领导(13),办公厅,外资司(10),条法司,秘书,

  值班,存档

  9日16时印出 共印900份

  录入:杨志伟 校对:刘桂珍 张红

  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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