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第375号
颁布时间:2005-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常国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5」972号批复如下: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是1996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事火力发电、冷气、蒸汽和蒸馏水的生产及电力设备的维修与技术服务,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电、供热等能源建设、开发、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