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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第380号

颁布时间:2005-1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宝通科技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5]2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5]991号批复如下:无锡宝通科技有限公司是2000年在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声表面波器件和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及零部件,其主导产品SAWF480表面波滤波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电子信息”中“检测设备和仪器”(序号:010603)范围。该公司2004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无锡宝通科技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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