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3-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就各单位及企业比较关注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其他企业的厂房、设备,除支付厂房、设备价款外,向出让方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各项补偿金,原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杂,补偿金不易分项计入所购资产原值,也可视同无形资产支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决议给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董事会决议,将因其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而支付的医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扣除应由职工工伤保险负担的部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五、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范围、标准内,为本企业员工支付的在个人名下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所发生的通讯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出租建筑用模板、钢管、钢卡等物品,凡上述物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对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不低于五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若上述物品开始使用后,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五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七、企业境内、外差旅费开支标准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未作规定的,其开支范围和标准可分别参照《关于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青财行[1996]20号)、《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财外经[1995]48)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支付给境外企业、个人的佣金,凡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且有合同、协议规定的,可凭银行的《汇款申请书》(回执)或《电汇/即期汇票申请书》(回执)等和由收益人签章的收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九、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预提所得税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国内支付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后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国内支付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十、企业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需在本年度进行调整的,凡因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增加所得税的,应自该事项发生当年汇缴结束的次日起加征滞纳金。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基本住房补贴和一次性补贴,可先从公益金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实际发放金额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十二、企业按照董事会决议发放的午餐补贴如作为工资薪金处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年终为员工发放的双薪,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作为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
十五、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利用分期付款方式购置的汽车、房屋等固定资产,可按每期支付的款项计入代表机构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十六、从事代理、旅游、广告等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照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时,该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代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