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6]309号
颁布时间:2006-10-08 13:59:41.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的及时性,省局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企业报送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核表》(附件1)一式二份;
2.被弥补亏损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复印件;
3.国税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已弥补亏损情况审批表;
4.亏损弥补期内的《税务审计(稽查)报告》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对企业报送的资料汇算清缴期内依法进行审核,并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盖章),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上级国税机关有权对下一级国税机关审核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监控,建立弥补亏损电子台帐(附件2),实行跟踪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2]140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