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
颁布时间:1996-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关于涉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房地产税法为五十年代初颁布的税种,操作性不强,各地执行口径不尽一致,鉴此,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税,依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我省对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有关优惠政策,依照《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