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国税发[1996]117号
颁布时间:1996-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及有关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设在两个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问题。
设在南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市国税局涉外处备案,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税收政策及管理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企业的认定。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所列举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企业获利年度的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可享受所得税免、减税待遇。
2.获利年度的确定。
企业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
3.享受“二免三减”税收政策的报批手续。
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减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减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四份(格式附后由各单位自印)
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应对申报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注明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开始获利年度,实际开始生产,经营日期。未提出申请或未被批准的企业不得享受免、减所得税待遇。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将由本局审核批准上年度进入获利年度并按税法规定享受免、减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及逐户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免减优惠申请表》报市局涉外处备案。
三、关于已享受“二免三减”税收政策企业补办报批手续问题。
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应通知属本局征管的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已进入获利年度并执行“二免三减”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二免三减”税收政策报批手续的有关要求,补办报批手续,并送市局备案。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