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国税发[1997]71号
颁布时间:1997-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优惠政策》中涉及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报批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优惠政策”第一条第二款第10项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会同资料由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市国税局审核后,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