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7]45号
颁布时间:1997-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招商合作局等八厅、委、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97]湘招商联办字第1号)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由各地、州、市国税部门按通知要求统一进行,不再另行安排。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于联合年检范畴,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证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验证不收费,但需更换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合格的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不合格的暂不加盖验证专用章 ,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意见函》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专用章 全省统一式样(见附件),由各地、州、市自行刻制。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对税务登记证年检情况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于1997年6月10日前报省局涉外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