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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0]19号

颁布时间:2000-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程序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凡其财产损失需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必须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的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如实填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确认审批表》(表式附后,各地自印),同时须附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及有关证明资料。

  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经核实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企业财产净损失单项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需上报省局审批的,有关市、地、县局限必须将有关资料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户管档案,如实记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间、金额。年终,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告制度。

  对财产损失的企业名称、扣除金额等指标,如实填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表式附后,各地自印),逐级汇总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确认审批表(略)

  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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