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外[1998]8号
颁布时间:1998-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文的精神和我省的规定,将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和地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四、从1997年7月7日起,对在我省娱乐业征收的甘肃省教育附加停止执行,一律按3%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前已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从文到之日起按比例补缴。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2日 财税字[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