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政[1995]21号
颁布时间:1995-05-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2号《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10日财税字[199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以及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外贸企业的亏损弥补和汇兑损益计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问题外贸企业从1994年开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并应严格执行税法、实施细则及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新旧体制的衔接,对税收前三年(即1991年以后)的亏损,在执行新税法后,可比照原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期限应严格按原税法所规定的三年期,超过该年限的亏损和挂帐,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关于汇兑损益计税问题外贸企业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