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征字[1997]7号
颁布时间:1997-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陆续对全省无经营场所、无资金投入、无工作人或利用各种形式搞假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清理,并撤销了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为加强对这部分企业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注销税务登记及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及时对被撤销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清算。自该企业注册经营之日起,按内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纳税清算,追回因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而免征、减征的地方各税税款(附加),并对欠缴的各项地方税收限期缴纳。
二、在纳税清算过程中,发现被撤销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偷、逃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收回地方税务机关发给被撤销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发票及有关税收票证。
四、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内资企业管理,并办理内资企业税务登记,执行内资企业税收政策。
五、对以后清理被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均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