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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外字[1995]83号

颁布时间:1995-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活动,其将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的一部分转包给中国企业或其它外商的转承包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扣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应按付出的转承包价款负责扣缴接受转承包的外商应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办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

  (一)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二)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的;

  (三)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归发包方所有,并由发包方验收保管,按工程项目计划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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