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发[1996]58号
颁布时间:1996-04-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函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13号),现予以转发,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需享受退税优惠的,应依照原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3]52号)中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