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国税发[2006]37号
颁布时间:2006-04-26 09:35:04.000 发文单位:东莞国家税务局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工作,提高查账报告的质量,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中介机构出具属我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企业范围
凡属我局管辖的参加汇算清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A、B类企业),中介机构可代理其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二、查账报告的编制
(一)查帐报告的格式
今年,我局根据省局粤国税发〔2005〕271号文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的格式进行了修改、补充,各中介机构要认真学习查账报告编制说明(见附件2),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查账报告(见附件1)。
(二)签发查账报告人的资格
根据规定,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能够签发查账报告。
(三)查账报告的附列资料
1.A类申报企业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A类申报一主十八附);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六个附表);
(5)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2.B类申报企业
B类申报企业的查账报告参照A类申报企业的格式,另附送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申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B类申报)。
三、查账报告及纳税调整情况的报送要求
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全面、及时掌握所管辖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查账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的调整情况,合理评估各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凡接受我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委托出具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的中介机构(包括外地中介机构),必须于2006年6月10日前以书面和磁盘(excel文件格式)形式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报送《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纳税调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书面报告。对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调整情况的中介机构,我局将在今年进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检查中予以通报。
四、查账报告工作底稿的管理
为加强查账报告质量监管的时效性,保证查账报告的质量,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查账报告工作底稿的编制。主管国税分局应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抽查。此外,市局已将有关查账报告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内容放上东莞国税网页,各分局可通知企业及中介机构上网下载使用。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