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所字[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区企业发展,振兴民族地区经济,依据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在充分调查和征求纳税人意见的 基础上,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和明确,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暖费由年人均400元调整为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暖期月人均100元。
二、防暑降温费由年人均50元调整为100元。
三、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移动通讯费用,实行据实列支的(必须凭有效凭证),同一人员只能报销一部手机的话费,报销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实行发放通讯补贴形式的,则月人均(发放办公通讯补贴人员)不得超过50元。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将办公通讯费用发放方案及发放人员名单于当年4月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及时报送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暂按照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未制定的,企业可参照邻近盟市标准执行。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管理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第一款(一)款中的电子、船舶、机械、飞机制造、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同时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相关产业的项目,才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不申报备案的企业不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的条件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
六、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政府以及经自治区政府授权由盟市行署(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为职工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允许在税前列支,超比例计提支付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