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6]260号
颁布时间:1996-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30日,湘地税函[1996]260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6]108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充实企业所得税征管力量。地、州、市级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征管机构和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机构仍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要保证有 2 ~ 3 名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财务专职管理人员,县(市)级地税机关保证 1 ~ 2 名专干,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单设所得税股。各级地税部门要针对所得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当前要重点抓好对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所得税开征和检查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大力组织收入,努力完成收入计划。同时,要加大对省级所得税收入计划的考核和征管,凡是涉及减免省级企业所得税都要按规定报省局审批。对未完成省级收入进度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个别征管不力,超越权限擅自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
二、理顺各种关系。各地要严格执行湘政办发[ 1995 ] 2 号《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和湘政办发[ 1996 ] 19 号《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对征管范围仍有矛盾的,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重视,帮助协调解决矛盾。同时要加强同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经常交换意见,凡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税前扣除以及所得税减免问题,以财政和税务部门发出的财税字文件和税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三、各地要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主要税前扣除项目建立审核制度,并相应建立完善的工作程序,对企业所得税减免一定要集体研究,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新税制运行的企业所得税各项征管制度,特别是要结合征管改革、计会改革的要求,使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管理、纳税申报、计算征收、汇算清缴、纳税检查、减免、处罚到纳税资料的建档等各环节形成较规范化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6年6月21日,国税发[1996]108 号)
新税制实施以来,经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陆续落实到位,收入得到稳定增长,工作开展初见成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设后,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地方税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按照全国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针对当前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税收政策,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现对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计划考核,确保任务完成
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 1996 年起,所有地方企业所得税均应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列入地方政府考核的税收计划中,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落实和考核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经费和技术设备。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要定期进行分析检查,掌握重点税源的收入进度,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目标责任制。对地方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财务开支项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事先商税务部门。
二、理顺各方面关系,协调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划清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落实征管到位。要加强与当地国税局的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搞好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局应理顺与当地财政部门在管理地方国有企业财务等工作上的关系,按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规定明确职责。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财税字文件,凡涉及税收规定的,由税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对目前个别地区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的国有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尽快按国家统一规定做好征缴的接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取得当地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三、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
依法治税是各级税务部门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作出改变和违反统一税收制度的规定。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并及时、经常向总局报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必须强调指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要坚持按税收政策和财务的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对财务会计资料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定率的征收方式的户数必须严格控制。一些地方不论企业财会管理状况,一律规定营销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就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做法,要坚决纠正。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进行检查。
要坚决纠正实行企业所得税包税、变相包税和擅自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促使企业正确核算盈亏,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强化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必须强化基础工作。各地应根据税收工作“两个转移”的要求,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路子。要按照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逐步规范税企双方的征纳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要建立健全财产损失审核、减免税报批、亏损弥补审核、纳税资料管理等项制度,逐步实行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执行政策和征收管理文件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注重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
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是搞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保证。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加强征收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充实征管人员。针对税制变化较大,新手较多,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情况,各地首先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业务培训,使之尽快熟悉并掌握业务,努力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队伍。其次,要大力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六、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是正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证。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各级地方税务局的重要工作职责,各地应重视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3 ] 02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函发[ 1994 ] 632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明确职责,充实人员。财务管理要围绕促进企业制度改革和所得税管理开展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包括建立报表制度、工资管理制度、各项开支制度、财务登记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清产核资工作制度及促进企业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