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5]032号
颁布时间:1995-08-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 年 8 月 14 日湘地税发[ 1995 ] 032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我省部分地区灾情严重。为支持和帮助灾区抗灾自救、恢复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灾区企业单位因遭受水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冲减保险赔款后,其净损失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遭受水灾较严重的企业单位,可减征或免征 1995 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组织灾民新办的生产自救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减免一至二年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单位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捐赠的,可按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对其中按现行审批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仍应按我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