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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湘地说函[1996]250号

颁布时间:1996-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 年12月25 日,湘地说函[1996 ]250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6 ] 130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好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工作。各地、州、市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子,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备案标准认真填写省局统一制定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备案一览表》,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强化管理。各县(市)局都要明确专人负责,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进行重点解剖,针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的管理,使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积极推进大户建帐建制试点工作。每个地、州、市应选择 2 个县(市)或一些特定行业开展大户建帐建制试点工作,按规定设置帐簿,报送报表,进行核算。同时抓好市场税收工作的试点,加强与国税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交流通报情况,共同把市场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的试点做好。特别要加强“以票促帐,依帐征税”的管理,稳步推进大户建帐建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1996 年7 月26 日,国税发[1996]130 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以下简称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平衡个体税收负担,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把加强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作为今后重点工作之一来抓,以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个体税收征管范围重新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矛盾,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有充分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树立信心,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二、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大户的动态和税源情况,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开展一次对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大户税源及税收负担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

    备案标准:月均缴纳税款在三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月均缴纳税款包括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缴纳增值税户由国家税务局备案;缴纳营业税户由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地可根据通知的要求,确定本地区的大户备案标准。

    备案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济性质、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

    上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 60 日内将备案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加强大户税收征管的力度。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是个体税收的主要税源,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等都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力量,开展对大户的税源调查和分析,层层抓好对大户的源泉控管。同时,积极推进大户建帐工作,凡具备建帐条件的都必须建帐;无条件建帐的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建帐,并对大户实行查帐征收,使大户的税收征管更加规范化。

    四、狠抓偷逃税大案要案的查处。按照税收征管改革“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大户的稽查,以堵塞个体税收征管的漏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偷逃税大案要案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社会反响强,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发现大案要案,集中力量,认真查处,广泛宣传,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加强配合与协作。随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分设和征管范围的重新调整,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协作与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特别是为了做好大户的备案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和征管动向的通报制度,共同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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