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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20号

颁布时间:1995-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 年6 月15 日湘地税发[1995 ]020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未改变其原有结构或增加面积的,其装修费用原则上可作为修理费用在征收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但对构成固定资产的,应作固定资产管理,其装修费用不得作为修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地、州、市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二、企业收到国家拔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可不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其余均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和“三大检查”中,查增企业上年度的净利润,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企业,应督促企业调整帐务;对属于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减税优惠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税和补亏照顾,并将查增净额并入企业计税所得额一并计征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 1994 ] 009 号)精神,国家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实的比例或额度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八五”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审定的上交行政管理费,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应认真核实,对其中不符合提取标准和范围的部分应予剔除,并按规定相应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纳税人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种性质的基金、附加费等,不论是价内或价外列支,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外,均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企业单位交纳的各项基金和附加费等,除上述四项基金外,均不得作税前扣除。

        六、对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款的计算,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计税所得额 15 %的税率计算;其他各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按其计税所得额所适用的法定税率或两档优惠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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