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第300号

颁布时间:1995-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9号)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集体金融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也可享受两档优惠税率。

  二、凡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城市信用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七)条的规定,即安置待业青年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各地、州、市国家税务机关核定比例后,可享受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照顾。

  三、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因行政区划改变(更名或范围改变),只要仍处于原"老、少、边、穷"区域范围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对"老、少、边、穷"的优惠政策。

  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计算计税工资时,对上年挂钩基数、本年效益工资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允许增加的工资以及省财政厅规定省内企业都可享受的增加工资部分,可以扣除,但若超过"两低于"控制比例部分,不得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 财税字第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企业,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