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2005]123号
颁布时间:2005-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 税务机关调查人员,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核定表),纳税人签字盖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
(二)纳税人有《核定表》中一项不合格的,或者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均不合格的可以实行定额征收方式。
(三)纳税人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中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四) 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表》审核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五)对采用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要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地州市级税务机关所得税科(处)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四、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 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核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要准确,及时;
(三)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核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四)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
(六)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同行业的利润水平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七)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 4—8
商业 3—5
建筑业 5—7
房地产开发业 8—11
饮食服务业 11—15
娱乐业 15—20
修缮、装饰业 8—10
其他行业 10—2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使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八)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收入核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确定。
2、费用倒退法,即收入总额=成本费用额÷(1-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项目包括(1)营业成本。(2)工资薪金支出(含固定人员、临时人员)。(3)资产折旧或摊销。(4)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5)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6)坏帐损失。(7)各项税金和各项规费。(8)其他。
3、其他合理的方法。
(九)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其收入时,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办法。
(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无特殊情况的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核定完毕。
五、 核定征收的管理
(一)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季,由纳税人根据各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二)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办法分期预缴。预缴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3、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所得额、实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三)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情况中,如有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经批准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发现有偷税漏税行为的要移交稽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六)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七)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如出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 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应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九)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区局备案。
(十)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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