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5]151号
颁布时间:2005-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国家税务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二级成员企业名单21家,三、四级驻外成员企业名单24家(名单附后),2004年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乌鲁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号)的规定,经审核,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级企业 603户,四级企业 1233户,事业单位 553户(企业名单附后),上述企业2004年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乌鲁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不在上述名单内的企业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新疆生产兵团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