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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8]110号

颁布时间:1998-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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