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5〕5号
颁布时间:2005-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桐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杭国税所〔2004〕87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三家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8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表
附件
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明细表
所属企业名称 管理费金额
1.桐乡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万元
2.绍兴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万元
3.浙江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