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内的各所属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缴纳。
三、各所属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
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2日 国税函〔2003〕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网通集团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网集团计财〔2003〕307号)。经研究,为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北方10个省通信公司、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南方8家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4
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名单
1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2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市分公司
3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市分公司
4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5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分公司
6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
7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8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分公司
9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分公司
10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市分公司
11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市分公司
12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13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分公司
14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15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16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
17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分公司
18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19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分公司
20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分公司
21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22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23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24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25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