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1995]217号
颁布时间:1995-09-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均能正确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各项政策基本到位,中央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经了解,目前仍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地方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偏松,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还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一些企业长期不交税,处于漏管状态,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失控。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为了堵塞漏洞,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保证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关于确定纳税人问题非银行金融机构无论是否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无论所有制是否属于全民、集体、股份、联营、私营和个人,也无论是否隶属于中央、地方、企业或事业单位,凡从事信贷、保险、股票、融资、国债、证券、典当、金融期货、金融租赁、信用担保、信用合作、信托投资、投资基金管理等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由各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上述各纳税人均作为独立单位,就地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得将利润上交由总机构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入库级次问题上述各纳税人自1994年1月1日起,应将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已交入地方金库的要及时纠正过来。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已汇总到总机构的,要由总机构出具有效证明,证明其利润已汇总到总机构,并在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已交清企业所得税款的,可不再进行调整。
四、关于纳税申报问题各地均要按《征管法》的规定,通知其辖区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新管户要重新建立纳税资料和档案。纳税人拒绝申报的,要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关于上交总机构管理费问题总机构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其比例或数额,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的,其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或数额,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的,其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或数额,要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管理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已上交的管理费,可在税后挂帐,待批准后允许调帐。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