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1]247号
颁布时间:2001-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你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予以函复:
现行的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资银行除外)属地方税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主要依据有: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004号)第二条规定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37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3.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进行征管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是职责所在。目前我省地方税务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进行征管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对这一问题,我局曾多次与有关部门协调,并先后两次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要求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对由于税收管理上的问题造成重复征税,给我省优化和改善投资软环境、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我省外资的总体引进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非我们所愿,我们一直希望省政府能尽快予以解决,也希望你会能将外商的要求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我们将本着高效、文明、优质服务的税收指导思想进一步做好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也希望能与你会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
谢谢你会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此复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