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1999]170号
颁布时间:1999-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1998]236号转发)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1998]187号转发),为规范我省电力系统汇总纳税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以下简称汇缴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督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陕西省电力公司(原西北电力集团公司或称西北电管局)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陕西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在西安市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各汇缴成员企业要按季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的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年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须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后报送成员企业上一级机构汇总。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各汇缴成员企业,在按税收法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发电企业申报表中只填列反映其成本、费用和其他符合规定发有关收入、支出项目;供电企业申报表中只填列反映其收入项目和其他有关的收入支出项目。各汇缴成员企业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不计算盈亏,年度终了后统一由陕西省电力公司合并计算盈亏申报纳税。
三、陕西省电力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其汇缴成员企业的经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后有效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与自身经营业务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汇总形成统一的申报表,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附送汇缴成员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后的有效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自身经营业务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四、陕西省电力公司在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缴清税款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其出具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证明其所属汇缴成员企业上报的报表已如实汇总,并已结清税款。陕西省电力公司应将《反馈单》及时送达其汇缴成员企业。汇缴成员企业在年度终后6个月内应将《反馈单》送达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汇缴成员企业不能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年度汇总纳税资格,并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可对陕西省电力公司及其汇缴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违反规定或与汇总上报数不符而影响纳税所得额的可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补征税款,并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所补征税款及罚款就地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