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3〕38号
颁布时间:2003-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六条,城乡信用社的办公大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税前扣除。
城乡信用社的办公大楼、营业厅跨年度的装修工程,当年未完工结算的,企业可凭当年实际付款、入帐凭证及工程预算等相关文件,申请申报扣除;待工程实际完工决算后,对整个装修工程支出进行审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自有办公大楼、营业厅装修,应结合工程预、决算,区别固定资产装修工程支出与改良支出。
其他金融保险业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通知》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在年终纳税申报时,应将当年专项奖金的实际列支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不得在税前列支。此项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奖金的计算公式为:
奖金=(企业利润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额)×比例(8%以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
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8日 国税发〔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取消计税工资上浮20%等7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后续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取消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先审核权限后,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检查中,应对企业或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费用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检查,企业或单位与资助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对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四、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取消核准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五、取消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取消审核权后,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各类基金的政策,加强对企业申报扣除的上交基金的评估和检查,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
六、取消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权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规定,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必须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
取消审批权限后,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第6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
七、取消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审批权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奖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省一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此项审批权限取消后,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的有关规定和以下条件,加强评估和检查:
(一)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二)奖金已实际发放;
(三)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没有超过税前利润的8%.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条件的列支奖金,应作纳税调整。
城市信用社的奖金也可按照上述规定和条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