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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34号

颁布时间:2003-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余杭、萧山国家税务局、温州、台州、义鸟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08号)转发给你们,并附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余杭支行

  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

  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义乌支行

  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台州支行

  福建兴业银行温州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30日 国税函〔2003〕908号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70号),申请福建兴业银行2003年度继续在福建省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内的所属成员企业,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在福建省外的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福建兴业银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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