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3〕34号
颁布时间:2003-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余杭、萧山国家税务局、温州、台州、义鸟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08号)转发给你们,并附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余杭支行
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
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义乌支行
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台州支行
福建兴业银行温州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30日 国税函〔2003〕908号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70号),申请福建兴业银行2003年度继续在福建省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内的所属成员企业,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在福建省外的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福建兴业银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