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1998]236号
颁布时间:1998-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汇总纳税企业的就地监督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陕西电力公司(原西北电力集团公司、或称西北电管局)所属的发电、供电企业(名单附后)的企业所得税由陕西电力公司统一汇总核算在西安市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陕西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供电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规定实行就地监督和管理。
三、陕西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供、配电贴费已按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在规定标准内收取,并上交中央财政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8)133号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电力企业按销售额的1‰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陕西电力公司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由国家电力公司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工效挂钩总方案要求,核批给陕西电力公司的工效挂钩方案及陕西电力公司分解核批给所属发电、供电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指标),陕西电力公司须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陕西电力公司向下属发电,供电企业核批的经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工效挂钩方案(或指标)须同时向各地、市的国家税务局抄送备案。发电企业收到省电力公司的工效挂钩方案(或指标)时,应及时将方案(或指标)报送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供电企业由各地的供电局在不起过陕西电力公司核批的工效挂钩指标范围内向下属供电企业核批的工效挂钩指标,事先须报送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其下属企业收到工效挂钩指标后,应及时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
五、陕西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陕西电力公司统一提取,并在汇总纳税时统一计算扣除。所属的各级发电、供电企业不得再单独计算提取。陕西电力企业应将当年分配给所属企业业务招待费分配办法和数额于每年六月底前报送省国家税务局,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国家税务局将各发电、供电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分配数额转抄给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将省局审核批准的发电企业业务招待费指标转抄给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各地、市供电企业向下属供电企业分配的业务招待费数额,由地、市供电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在不超过省局批准的指标范围内审核批准,并将审核批准结果下发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作为企业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陕西电力公司年度终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由主管国税机关在汇算清缴时给予清算,作纳税调整。
六、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扣除问题,鉴于发电、供电企业的主要设备、辅助设备、公用系统、生产建筑物和非生产设备的标准项目、特殊项目及重大特殊项目的修理和检修情况比较复杂,待调查研究后,省局将制定具体的修理费扣除办法。在办法制定前,暂按西北电管局西电生字(19 94)18号关于陕西发电厂检修管理制度执行。
以上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