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3〕17号
颁布时间:2003-04-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电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注入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27.20亿元,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通知规定,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各所属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暂按3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不足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0%的部分,由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补足。 三、根据信息产业部等四部委《调整农村电话管理体制的意见》及财政部《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36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农村电话管理体制已理顺,从2003年度起农村电话业务收支不再单独核算,应并计电信主营业务统一核算。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4日 国税函〔2003〕308号
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已进行了股份制重组改制。现将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62.95亿元,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在2002年至2003年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和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不含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2、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3、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4、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5、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6、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7、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8、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9、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10、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11、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12、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长途电信传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