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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10号

颁布时间:2003-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企业不得采取以上两种计算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

  二、CTAIS1.05版升级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及报税问题

  (一)由于CTAIS1.05版升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以下均简称申报表)发生变动,申报表将作调整,具体变动内容如下:CTAIS1.05版升级后的申报表增加了第16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该行数据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据实填列;第17行为原申报表的第16行,第18行为原申报表的第17行,以此类推,全表为81行。纳税人填写的纸质申报表应与CTAIS1.05版保持一致。

  (二)各市地所得税管理处应组织力量,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培训指导工作。

  三、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分析上报工作

  为了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各市、县局应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入库情况。在第二、三季度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市地对全市重点税源企业入库情况做出分析总结,并结合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分析其增收减收因素,在第三季度的分析报告中还应包括全年收入分析预测情况,具体分析到每一户企业,并分别于7月25日及10月25日以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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