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4〕3号
颁布时间:2004-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宁波、温州、舟山、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平湖、乐清、平阳、苍南、永嘉、海盐、德清、临安、仙居、温岭、绍兴、嵊州、嵊泗、兰溪、龙游、武义、三门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大区的销售公司,该企业及所属全资单位2003年度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全额汇总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本部合并缴纳。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以后年度如有新增的合并纳税单位,经省局备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后,可合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统一缴纳。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做好联系单反馈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审核工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8日?国税函〔2003〕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税额的40%。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华东、华北、东北、西北、西南等大区销售公司和大连海运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单位的所得税,不再通过中国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预交,统一集中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合并缴纳。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统一在河北省廊坊市汇总预交所得税。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4号)的规定执行。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省以下石油销售分公司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与各省级石油销售分公司研究确定。
六、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